以精密的法律标尺解决“执行难”执行工作被称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其意义在于确保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履行。
正是依靠这一环节,法律文书的公信力才能得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得以及时实现。
然而,“执行难”长期以来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我国通过规范司法拍卖、采取联合信用惩戒等举措,有力破解了查人找物、财产变现等难题。
但这些多为民事执行的政策措施,对一些被执行人的震慑依然不足,仍有少数人心存侥幸,明明有履行能力,却以各种手段逃避、抗拒执行,严重挑战了司法权威和诚信底线。
因此,需要进一步突出执行的强制性、严厉性,持续加大执行监督力度,对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以下简称拒执罪)作出了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具体范围有多大?何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何为“情节严重”?有哪些特殊情况需特别关注?这些都是法律适用中的重点和难点。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xx年出台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出台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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