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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纪律处分“轻、重情节”规则的执纪运用

10-29 笔杆子素材库
笔者试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中“轻、重情节”规则的运用进行粗浅分析,以期对执纪审理实践有所裨益。
  一、准确运用纪律处分“轻、重情节”规则的基础前提
  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违纪事实为根据。全面查清违纪事实,不仅包括违纪构成要件事实,而且还包括量纪事实。所以,准确运用纪律处分“轻、重情节”规则,并非案件审理部门凭借一己之力就能完成的工作,而是需要执纪审查和案件审理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做好该项基础工作,应重点围绕以下几项内容展开:一是必须树立坚持定性事实收集和量纪情节事实收集并重的理念;二是进一步厘清各项“轻、重情节”的认定边界,特别是极易混淆的主动交代和坦白两个情节之间的边界,在审查报告中准确提出认定意见;三是不断增强围绕不同情节要件针对性收集和固定证据材料的能力;四是移送审理的情节事实证据材料要全面、系统,以便案件审理部门准确审核认定。
  二、准确运用纪律处分“轻、重情节”规则的具体路径
  一要充分了解规则的内容沿革。鉴于当前查办的违纪行为往往跨越现行《处分条例》和20xx年《处分条例》两部新旧条例施行期间,而恰恰新旧条例对于“轻、重情节”规则作了较大范围的调整修改。基于此,执纪实践中既要防止把违纪行为错认定为“轻、重”情节事实,也要避免把新增加的情节事实遗漏认定。前者如现行《处分条例》将20xx年《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等五项从重、加重处分情节,分别纳入新条例第五十七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为“对抗组织审查”和“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两个独立的违纪行为;后者如现行《处分条例》新增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这一从重、加重处分情节;二要严格遵循规则的适用标准及程序要求。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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