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提出“监督执纪问责,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这既是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同时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转化,既是工作任务,也是工作方法。
一、运用“四种形态”的深刻意义
首先,“四种形态”,在内涵本质上是一个闭合的逻辑体系。每种形态背后都有理论、纪律、法律的支撑,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四种形态”环环相扣、浑然一体,凸显的是对全体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充分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让党员的思想行为能时刻得以匡正和校准,最大限度保证大多数党员干部不出轨、不越界,避免滑向腐败深渊。
其次,“四种形态”,在工作实践中是实现惩防并举的有效途径。从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发展规律来看,党员干部出现违法违纪问题,都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行为一步一步沦陷,小错终成大祸,最终还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破法”必先“破纪”,“破纪”必有苗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着眼于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通过设置道道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这体现了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也体现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延伸和拓展。
最后,“四种形态”,在相互转化时是一个宽严相济的执纪理念。“四种形态”中每种形态都是在充分考虑到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与移送司法机关的关联性基础上,根据事实证据,结合从轻、从重的情节,不同形态可进行相互转化,具体即对有悔改表现,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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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四种形态”,在内涵本质上是一个闭合的逻辑体系。每种形态背后都有理论、纪律、法律的支撑,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四种形态”环环相扣、浑然一体,凸显的是对全体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充分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让党员的思想行为能时刻得以匡正和校准,最大限度保证大多数党员干部不出轨、不越界,避免滑向腐败深渊。
其次,“四种形态”,在工作实践中是实现惩防并举的有效途径。从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发展规律来看,党员干部出现违法违纪问题,都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行为一步一步沦陷,小错终成大祸,最终还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破法”必先“破纪”,“破纪”必有苗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着眼于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通过设置道道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这体现了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也体现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延伸和拓展。
最后,“四种形态”,在相互转化时是一个宽严相济的执纪理念。“四种形态”中每种形态都是在充分考虑到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与移送司法机关的关联性基础上,根据事实证据,结合从轻、从重的情节,不同形态可进行相互转化,具体即对有悔改表现,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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