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呈现出违纪主体高层化、违纪客体多元化、案件类型多样化、作案手段隐蔽化等特点,调查核实和定性量纪的难度越来越大,也对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从当前来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工作愈发规范、高效,但主观、客观上仍存在一些矛盾问题,影响了执纪办案工作的效益,主要表现为:一是法治观念不够强,党纪党规掌握不全,办案头绪不清,定性量纪标准不严。二是程序规范不够完善,有的有规不循,采取违规手段收集证据,自以为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有的为求效率,不按程序办案,能省则省,造成法规制度空转。三是治本功能不够凸显。有的一味划清界限,不与涉案对象谈心交流,疏于对涉案人员的教育管理;有的宽严失度,对涉案人员批评过多,打击过多,造成涉案人员心理失衡。对此,纪检监察机关应从法、责、案、人四个方面着手,强化法治观念、提升标准要求、完善程序规范、发挥治本功能,切实提高执纪办案的工作效益。
一、以法为镜,强化执纪办案队伍的法治观念。“以史为镜,可以知兴衰;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同样地,以法为镜,能够让我们充分认清自身法纪意识存在的差距,强化执纪办案队伍的法治观念。一是要加强法规学习。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国法,厘清法与情、法与理、法与例的关系,在大是大非面前始终保持头脑清醒、立场坚定,做到不唯心、不唯理、不唯例,只唯法。二是要严格依法用权。首先,要充分认清权力源于党纪国法,是法律纪律所赋予的,始终把党纪党规作为执纪办案的依据。其次,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尤其是要对干部提拔任用、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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