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冲击和影响,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积极营造消费新场景,助力复工复产复业复市,搞活地摊经济、方便群众生活、带动就业人员创业增收,实现促就业、保民生、推动经济复苏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便民摊点是指在本县城区范围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在规定时间、规定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第三条 在积极引导经营者入室经营的前提下,设置临时便民摊点。临时便民摊点设置应本着方便群众和高效便捷的方针,坚持简化程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强制取缔和疏导安置相结合,在不影响城市容貌和交通秩序的情况下,科学、合理地设置和疏导便民摊点。
第四条 临时便民摊点经营类别有:
(一)修理服务类:修配锁、修自行车、修鞋、缝纫、小五金修理等;
(二)水果蔬菜类:包括季节性瓜果、蔬菜等;
(三)食品饮食类:包括单一品种熟食品(卤制品、烤制食品、油炸食品、快餐车销售食品)和只需简单程序加工的小吃类。
(四)小百货类。
固定门店经营者(包括日用百货店、蔬菜店、餐饮店、服装店、五金店、建材店、家具店、纸货店等)一律进店经营,不得倚门经商和占道经营。
第五条 县城区临时便民摊点的设置要遵循主干道严禁、其他街道严控的原则,由县市场建设中心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同进行统一规划,划线定点,以县政府名义发布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置或批准设置城区临时摊点。
第六条 XXXX美食一条街、XX城市广场一二期门前小广场、XX商贸城、XXX市场门口、XX超市后门小广场、XX路、清真食品一条街、XXX小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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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便民摊点是指在本县城区范围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在规定时间、规定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第三条 在积极引导经营者入室经营的前提下,设置临时便民摊点。临时便民摊点设置应本着方便群众和高效便捷的方针,坚持简化程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强制取缔和疏导安置相结合,在不影响城市容貌和交通秩序的情况下,科学、合理地设置和疏导便民摊点。
第四条 临时便民摊点经营类别有:
(一)修理服务类:修配锁、修自行车、修鞋、缝纫、小五金修理等;
(二)水果蔬菜类:包括季节性瓜果、蔬菜等;
(三)食品饮食类:包括单一品种熟食品(卤制品、烤制食品、油炸食品、快餐车销售食品)和只需简单程序加工的小吃类。
(四)小百货类。
固定门店经营者(包括日用百货店、蔬菜店、餐饮店、服装店、五金店、建材店、家具店、纸货店等)一律进店经营,不得倚门经商和占道经营。
第五条 县城区临时便民摊点的设置要遵循主干道严禁、其他街道严控的原则,由县市场建设中心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同进行统一规划,划线定点,以县政府名义发布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置或批准设置城区临时摊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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