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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督管理系统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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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减少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金融监督管理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全市金融监督管理在金融执法、企业管理及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报告原则】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第四条 【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五条 【处理原则】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权责一致、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的各类责任事故进行处理。
  第六条 【职责义务】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条 【监督检举】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有权向政府或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或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八条 【事故分类和等级】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事故分为以下类别和等级:
  (一)生产安全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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