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实施不动产登记,稳妥推进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登记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当前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若干问题,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处理原则
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时,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权属清晰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切实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二、处理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划拨、出让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产权不完整的或因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不全而无法进行登记的土地、房屋和其他房地产项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的转让不动产登记问题
1.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是指依法取得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因转让产生的转移登记。
2.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房屋原所有权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2)不动产权属无纠纷;
(3)其他法定不动产转让的条件。
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转让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范围: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作价入股、以房抵债导致转移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转移的;
(4)本意见出台前,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已转让、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因继承、婚姻关系变更进行析产(即离婚析产、婚内析产),可继续保留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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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理原则
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时,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权属清晰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切实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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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划拨、出让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产权不完整的或因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不全而无法进行登记的土地、房屋和其他房地产项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的转让不动产登记问题
1.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是指依法取得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因转让产生的转移登记。
2.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房屋原所有权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2)不动产权属无纠纷;
(3)其他法定不动产转让的条件。
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转让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范围: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作价入股、以房抵债导致转移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转移的;
(4)本意见出台前,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已转让、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因继承、婚姻关系变更进行析产(即离婚析产、婚内析产),可继续保留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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