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XX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确保XX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干部人才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有关人事调配政策文件,结合林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林业和草原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在职在编的公务员、参公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市管干部除外)。
二、外调依据
根据《中共XX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稳定XX干部队伍落实乡镇干部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XX加强XX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XX组织部、XX人社局关于进一步从严把握执行新录用XX工作人员调动纪律的通知》、《XX组织部、XX人社局、XX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军人家属调动有关政策说明》等文件规定。
三、外调原则
(一)XX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新录用(招聘)、调任、转隶、政策性安置的公务员、参公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市管干部除外)在本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XX年,最低服务年限XX年内,不得调出本系统或市外,不得借用借调到其他系统部门(单位),不得参加在职人员遴选考试或考试调动。
市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调动或借用的,从其规定。
(二)符合《关于军人家属调动有关政策说明》调动规定的,按相关程序办理。
(三)坚持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调配政策向工作成效明显、表现优异的干部倾斜。因在重点工作或应对突发事件中表现优异,获得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人员申请外调的,可优先办理调出,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
(四)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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