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附:待岗审批表、通知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促进员工爱岗敬业,优胜劣汰,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市场化用人机制,优化员工队伍结构,促进员工合理流动,充分调动在岗员工的积极性,维护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在册在岗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部门申报,经理办公室和工会核实,公司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待岗:
(一)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已经处罚、警告仍不改正或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经常出现差错,无法完成本职工作和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的;
(四)与客户或同事发生争吵、纠纷,服务态度、工作质量较差且不接受批评、态度恶劣或经过批评仍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公司经营管理制度或泄露商业秘密和公司重要信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的;
(六)违反公司服务制度和要求或个人行为与企业宗旨、企业文化、企业精神相背离,有损公司形象及社会声誉的;
(七)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环保生产责任事故的;
(八)个人因能力素质、业务技能或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严重不能适应岗位要求的;
(九)部门员工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十)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责令待岗的;
(十一)公司认为其它应以待岗处理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可待岗:
(一)因公负伤被确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待岗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待岗期间经培训考核仍不符合上岗条件的员工予以调岗降薪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待岗核准程序
(一)员工所在部门根据待岗条件向公司经理办公室提出员工待岗的意见,填写《员工待岗审批表》。
(二)经理办公室和工会对意见进行审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党委会前置讨论后交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三)待岗人员确定后,由公司经理办公室下发《员工待岗通知书》通知所在部门,并由所在部门通知其本人,待岗人员应自接到通知3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到经理办公室或公司指定的部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四)待岗人员必须在待岗期满一周前向经理办公室提交待岗期间总结,并申请重新上岗,经理办公室与相关部门经过严格考核后提出工作安排意见,报公司批准后准予重新上岗。
第七条待岗期间的管理
(一)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停发各类工资和津补贴,从待岗次月起每月按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最低工资标准含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二)待岗员工由经理办公室或公司指定部门负责管理。
(三)待岗员工须严格执行公司考勤制度,同时按照要求完成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和学习任务,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及专业素质,积极争取竞争上岗或转岗。
预览阅读已结束,若您需要全文或代笔。
请点击👉 mooonya 👈联系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