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的流动日趋频繁,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安全是个大问题。建立覆盖农民工,集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为农民工撑起一张安全网,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也是一项惠及农民工的民心工程。为了更好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今年我们深入农民工集中的企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我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现实意义
(一)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对上述两部法律进一步细化,并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雇用农民工,不管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督促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保,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保障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
(二)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有利于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减小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高风险行业,工伤事故率较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亡)后,按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进行救治和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如果出现较大的伤亡事故,工伤救治和赔偿费用高,对企业形成很大的经济压力。规模较小的企业,甚至难以为继。建立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政策规定的救治和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且没有限额,大大减轻了作为用人单位的经济压力和因工伤事故引起的经营风险。xxxx药业公司一职工因工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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