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成果,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行收区域内的农村饮用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归政府所有,对其各村饮水安全依法进行监督,各支部、村委负责管理运行。
第四条设立农村饮用水长效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饮用水的水源保护、长效管理考核补助、水质监测、饮用水维护升级、管护人员培训、管理机构日常经费等。
第二章 供水与用水管理
第五条农村饮用水工程应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镇政府组建供水管理站管理,分做式供水可由管理主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具体由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供水单位应对水质负责,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应定期对工程设施进行检查、检修与维护,配合环保局、卫生局对水质进行每年二次以上检测监督,将水质检测结果及时向受益户公布。
第八条供水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和运行档案,各种档案应真实完整,专人管理。档案包括:从工程立项到项目验收全过程的资料,水质监测纪录,水源水量变化记录,日常巡查记录,设备维修和运行日志等。
第九条提倡节约用水,推广和采用先进的节水工艺和节水器具,降低供水管网的漏损率,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条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告知的,应当在应急处置的同时,及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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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巩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成果,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行收区域内的农村饮用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归政府所有,对其各村饮水安全依法进行监督,各支部、村委负责管理运行。
第四条设立农村饮用水长效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饮用水的水源保护、长效管理考核补助、水质监测、饮用水维护升级、管护人员培训、管理机构日常经费等。
第二章 供水与用水管理
第五条农村饮用水工程应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镇政府组建供水管理站管理,分做式供水可由管理主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具体由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供水单位应对水质负责,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应定期对工程设施进行检查、检修与维护,配合环保局、卫生局对水质进行每年二次以上检测监督,将水质检测结果及时向受益户公布。
第八条供水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和运行档案,各种档案应真实完整,专人管理。档案包括:从工程立项到项目验收全过程的资料,水质监测纪录,水源水量变化记录,日常巡查记录,设备维修和运行日志等。
第九条提倡节约用水,推广和采用先进的节水工艺和节水器具,降低供水管网的漏损率,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条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告知的,应当在应急处置的同时,及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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