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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党组书记在新任职中层干部集体廉政谈话会议上的讲话

04-21 笔杆子素材库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新任职中层干部集体廉政谈话会,既是对大家履新任职的祝贺与期待,更是对大家严守纪律规矩、筑牢廉洁防线的提醒与鞭策。中层干部是法院的“中流砥柱”,承担着审判执行、队伍管理、服务群众等多重职责,其作风形象直接关系到司法公信力的塑造,关系到全面从严治党的纵深推进。在此,我代表院党组对大家提出四点要求,既是期望,更是纪律,希望同志们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作风,在新的岗位上忠诚履职、干净担当。

  一、深刻把握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增强政治自觉,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思想防线

  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司法领域绝非净土,个别干警“吃拿卡要”、违规干预司法、充当诉讼掮客等问题仍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作为中层干部,你们既是业务骨干,也是“关键少数”,必须清醒认识到:职位提升意味着责任更重、监督更多、考验更大。要切实增强“三个自觉”:

  (一)是增强政治自觉,把“两个维护”体现在行动上……略…… 为,一律严肃追责。

  (二)是严格完善制度机制。针对廉政风险点,各部门要全面梳理案件流程、财务管理、干部选拔等环节的制度漏洞,逐项制定防控措施。比如,在民事案件调解中,对评估拍卖、财产保全等敏感环节,必须实行“双人双签”;在执行款发放时,必须建立“一案一账号”全程留痕。同时,深化“智慧法院”建设,通过电子卷宗同步生成、类案强制检索等功能,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三)是严格压实“一岗双责”。中层干部既要抓业务,更要抓队伍,对部门干警的廉政问题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要建立“廉政谈话”常态化机制,对新入额法官、新入职干警开展岗前廉政教育,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干警及时提醒谈话,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红脸出汗”。凡因管理失职导致干警违纪违法的,一律倒查问责。

  三、聚焦廉洁司法重点领域,深化作风建设,营造“清清爽爽”的干事环境

  法院并非“世外桃源”,社会不良风气对司法队伍的侵蚀不容忽视。中层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在“三个重点”上作表率:

  (一)是严守“三个规定”,拒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面对亲友请托,要敢于说“不”;面对律师“围猎”,要坚决说“拒”。近期,我院将开展“三个规定”专项督查,对不如实填报、违规接触律师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同时,建立律师“黑名单”制度,对违规掣肘司法、拉拢腐蚀干警的律师,一律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二)是杜绝“微腐败”,谨防“温水煮青蛙”。警惕“小额多次”的礼金红包、“人情往来”的宴请旅游、“顺水人情”的优先立案。要牢记“小节不守、大节难保”,对干警与当事人不正当交往、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问题,必须“零容忍”。即日起,全体中层干部需签订《廉洁司法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整治“躺平心态”,破除“庸懒散拖”。个别干部存在“只要不贪腐,躺平也无妨”的错误思想,必须坚决纠正。中层干部要带头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带头冲锋改革攻坚任务,对“躺平式干部”该调整的及时调整,对“躺平式部门”该整顿的彻底整顿,让“躺平者”躺不住,让“实干者”有舞台。

  四、永葆清正廉洁政治本色,涵养家风正气,争做“可堪大用、能担重任”的栋梁之材

  廉洁司法是司法公信的基石,更是司法公正的底线。中层干部作为法院工作的中坚力量,必须清醒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一丝一毫都不能用于谋私利。在此,我着重强调要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既是对大家的提醒,更是对政治本色和家风正气的锤炼。

  (一)以“泾渭分明”的界限处理“公与私”的关系,筑牢廉洁“防火墙”司法权是公权力,其本质属性决定了必须“为公不为私”。近年来,个别干警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经营业务“打招呼”,默许家属插手法院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甚至充当利益掮客,最终落得“全家覆没”的下场。这些教训警示我们:公权与私利犹如冰炭不同器,一旦混淆界限,必然引火焚身。为此,院党组将全面推进“家庭助廉”工程:一是建立家属廉政档案,将干警家属从业情况、廉政表现纳入监督范围;二是每季度召开家属廉政座谈会,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廉政警示教育片,让家属理解“严管就是厚爱”;三是开展“廉政家访”活动,由院领导带队深入干警家庭,了解家风建设情况,对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同时,严格执行《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家属插手法院工程建设的规定》,对违规插手项目、干预司法的家属,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让“廉洁防线”从八小时之内延伸到八小时之外。

  (二)以“铁面无私”的定力处理“情与法”的关系,守护司法“生命线”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司法干警面对“人情案”“关系案”的考验尤为严峻。有的干部碍于亲友情面,对案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被“围猎者”打感情牌,逐步陷入腐败泥潭。这些行为看似“讲义气”“重感情”,实则是对司法公信的致命伤害。院党组已建立“干预司法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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