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发言:健全人大监督制度保障履行监督职责
监督权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人大监督制度作出了明确要求。
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监督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人大行使监督权,是我国国体和政体的重要体现,是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权力运行监督中的重要环节。
健全人大监督制度,是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能,而民主监督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环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必然要求进一步健全人大监督,完善人大监督的形式、程序和机制,增强监督实效。
健全人大监督制度,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A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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