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权责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乡镇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x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x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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