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如何平稳过渡
(一)全面梳理执法事项
(二)案卷材料移交归档
(三)完善执法信息共享、协作机制
二、改革后好的方面
一是尤为关键的是有效避免了自然资源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
二是执法人员专责专用
三、存在的难点问题
(一)案件审批权限不明确问题
(二)处罚程序环节上的问题
(三)监管与执法职责边界不明确问题
(四)案多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仍然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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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改革后的几点思考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已步入尾声,为全面确保执法改革后执法队伍运行科学高效、改革效应明显的工作格局,有关执法工作任务积极有序的运行开展,现结合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改革的实际,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如何平稳过渡
(一)全面梳理执法事项。执法改革后,对如何行使自然资源查处程序,如何运用条令法规肯定会出现很大的变化,唯有及时对现有的执法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明确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才能确保在后续开展具体工作过程中高效、有序进行。同时加强对现有执法人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提升其法律素养、专业技能和应对复杂案件的能力。
(二)案卷材料移交归档。随着自然资源执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执法案卷的归档与移交工作变得尤为重要。它不仅关乎执法活动的历史记录与追溯,还直接影响到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归档确保移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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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查处、监管等职能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不在受其他专项业务的影响,进一步提升了提升执法效能、增强执法权威性。
三、存在的难点问题
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改革之前,自然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主管部门,可直接办理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但改革后,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改革成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隶属于综合执法局,不再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法队伍。在收到自然资源的违法线索查办委托后,在短时间内具体工作开展过程中会存在以下难点问题:
(一)案件审批权限不明确问题。案件查处程序暂无法定程序。如:改革前,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后,可直接按照自然资源部下发的查处程序办理违法案件,案件程序中相关主管部门领导签字,都由自然资源局的主要领导签字。但改革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自然资源委托查办违法案件,如继续按照自然资源部下发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进行处置案件,那文书材料中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到底是由自然资源的主要领导签署还是由综合执法局的领导签署,暂不明确。
(二)处罚程序环节上的问题。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到很多的技术调查措施。在未改革前,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为自然资源局的下级直属部门,可直接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违法占用的土地、矿产进行测绘、踏勘和产量、破坏程度进行鉴定。但改革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隶属于综合执法局,虽受自然资源局委托查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但相关的技术调查措施是否还可以直接使用?如果不可直接使用,是否必须得由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相关的函后才能开展具体工作?相关测绘、踏勘等技术材料是否可以随线索委托时一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还是在具体案件查处过程中在履行有关手续程序那?如:在未改革前,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涉及到矿产越界开采违法的案件,直接由执法人员实地带上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测量。但在改革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否还能行使原来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直接使用自然资源局聘请的第三方公司。如果不能使用,那是否自然资源部门在移交线索时一并将相关第三方公司的鉴定同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否则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如何判断涉事企业越界违法;如何开展下一步的执法工作。再如:在确定违法权属和如何处置违法土地的过程中,必须要第三方公司出具测绘报告后,到规划股和确权股套合相关数据后才能得出权属、违法地类。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函至自然资源部门后才能让第三方公司出具测绘报告,那是否同样要函至规划股和确权股才能出具意见或是一函后自然资源部门同时给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出具测绘报告、规划股和确权股出具套合意见又或委托线索时同时作为附件移交,这样是否又造成了程序倒置?违反了现有的执法程序?怎么才能保证在后期行政复议和应诉过程中不出问题,都有待及时的商榷和沟通。
(三)监管与执法职责边界不明确问题。自然资源部门的内部股室都具有监管、审批、执法等职能职责,在未改革前,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自然资源部门的内部股室还同属一宗,相关监管、执法等事宜还能彼此互通。但改革后,执法权进行了转移,与此对应的审批权、监管权仍旧保留在划转部门,会不会出现有人认为处罚权转移就是监管权转移,因而只审批不监管的情况会不会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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