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评查的情况
202x年5月底,xx分别以旧版和新版《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和市局《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201x修正版)》《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202x修正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评查依据(以202x年7月15日作出处罚决定时间为分界线),对全局xx个办案机构(执法支队和xx个市场监管所)在xx年9月1日至xx年4月1日期间立案办结的xxx件行政处罚案件中,随机抽取xx件作为本次评查案件,主要涵盖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价格监督、广告、知识产权等领域常见的违法行为种类。组织抽调部分办案能手参与本次集中交叉评查工作。
本次评查结果总体向好,市场监管各领域执法运转更加和谐,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处罚裁量更加合理。主要体现在:能够较好地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价格法》《商标法》《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各项规定,较好地适应了新旧程序与执法文书的过度,被评的xx件案件均符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等基本标准要求。
二、评查发现的问题
通过本次评查,发现仍有少部分行政处罚案件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和瑕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调查取证方面
1.证据收集不充分。一是采用孤证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例如产品案件中,仅凭当事人的陈述即认定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未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二是未收集或者未充分收集裁量情节证据。例如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时,对当事人主观过错未予充分调查论证。三是现场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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