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坚持过紧日子,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XX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XX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国内公务接待。本细则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XX县公务接待中心(以下简称县公务接待中心)为县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县直机关的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结合实际完善县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县本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指导和监督各乡(镇)党政机关的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接受县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参照XX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不得虚列。情况特殊的,可以先电话通知,但须在公务外出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发公函。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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