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TCR-202x-00001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涉河(渠)非法排污等行为的通告潭政通〔202x]1号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水体环境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整治向河流和渠道非法排污行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x]4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湘潭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渠)排污口,擅自私拉乱接排放污水,以及向河流和渠道等倾倒各类垃圾。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二、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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