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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讲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11-01 笔杆子素材库

同志们: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根本性问题,为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强调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使改革与法治的辩证统一达到新的高度,从而不断破解改革新难题、开创法治新局面。今天主要围绕“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给大家做一次专题辅导。

一、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内涵,切实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在领导和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家、理论家的高超政治智慧、坚定战略定力、强烈责任担当,深刻阐述了政治与法治的关系。这些重要论述始终贯穿着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既提出问题,又解决问题,无不闪耀着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光芒。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法治篇”,其核心要义集中体现为“十一个坚持”。这一思想体系既是彰显真理力量的理论体系,也是彰显实践品格的战略体系,具有丰富理论内涵和重大现实意义,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新发展,开辟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境界。新征程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准确把握和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辩证思维和真理价值,不断深化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增强系统观念和大局意识,提高运用科学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加快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谱写“中国之治”新篇章。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彰显真理力量的理论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从理论高度深刻回答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根本性和方向性问题,廓清思想迷雾,排除错误干扰,彰显出全面依法治国根本保证、价值取向和正确方向的真理力量,发挥着举旗定向、领航定盘的重大作用。首先,揭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的核心要义中,“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处于首要位置。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并深刻阐释了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有助于我们廓清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错误认识以及一些质疑。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出了“党大还是法大”的政治陷阱和伪命题本质,深刻阐释了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依靠全面依法治国。其次,揭示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的中国法治建设方略,必然要求在各领域和全过程着力体现和维护人民利益,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更好运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中国以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逻辑起点建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通过这一制度行使立法权,确保党的主张和依法治国方略契合人民意志,并进一步通过制度运作和法定程序使之上升为国家法律,从而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后,揭示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道路问题是关系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第一位的问题”。法治具有根本性、长期性和全局性特点,必须在正确道路上推进。否则会对党和人民的事业产生巨大负面影响,甚至造成颠覆性错误。习近平法治思想举旗定向,明确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揭示了正确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植根中国国情、结合中国实际基础上作出的战略抉择,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不意味着排斥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同时,习近平总书记还提出了借鉴优秀法治文明成果的方法论,即“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彰显实践品格的战略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是彰显真理力量的理论体系,也是彰显实践品格的战略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系统推进国家治理、有力引领全球法治、有效抓住领导干部“关键少数”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开创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局面。一是系统推进国家治理。深刻把握全面依法治国这一重大工程的“系统性”特征,立足中国国家治理独有逻辑以及“党委—政府—社会”独特治理结构,明确把“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一法治工作布局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二是有力促进全球治理。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习近平法治思想以胸怀天下的法治胸襟,明确强调“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当下有力引领全球法治、彰显中国法治力量。三是有效抓住领导干部“关键少数”。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强调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求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领导干部的自觉行为和必备素质。比如,为有效压实领导干部肩上的全面依法治国工作责任,出台《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又如,为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出台《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其中明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二、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立场,始终站稳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立场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条红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新征程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始终把人民放在最高位置,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针对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的实际,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坚持情、理、法并重,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公共安全问题、权益保障问题、公平正义问题,做到执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一)根植于深厚的理论、历史与实践逻辑。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建设历史进程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实践共同奠基和型塑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品质。首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人民性一脉相承。人民性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有着鲜明的表达和体现。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可见,二者都强调人民群众是法治的根基。其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袭承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民本思想。“民为邦本”这一民本思想的经典表述体现了中国传统治国理政智慧,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便是对民本思想的继承和新时代弘扬。再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品质源自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也充分运用了法学智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便是对中国共产党自新民主主义以来的人民法治理念的总结和强调。最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品质深化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过程。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不局限于物质文化生活层面,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奋斗目标,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民之所向”为方向和标准,深化了人民立场的实践表达。

(二)涵括人民主体观、人民利益观、人民平等观和人民评价观。人民立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一是人民主体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坚持人民群众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不仅彰显了我国的制度优势,也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区别。二是人民利益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可见,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利益观作为根本的价值取向。三是人民平等观。人民平等观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理论基础,要求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方面,人人都应当受到平等对待;此外,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是社会公共权力的主体,因此,在部分党员和干部中存在的“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以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必须得到根除,否则会重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导致全面依法治国难以真正落实。四是人民评价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终评价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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