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而有力的举措,切实维护和发展劳动者合法权益,捍卫了劳动者尊严、弘扬了劳动精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这一民生领域“维权利剑”,有效维护了广大劳动群众合法权益,使更多劳动者共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升。进入新时代,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调整促使劳动关系出现新的特点,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和利益诉求也在不断增强,促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必须结合区域发展实践适时调整执法的重点领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更应不断增强其政治功能和人民属性,创新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为支撑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发挥积极作用。
一、提高站位,充分认清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要意义
20xx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颁布施行。20年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健全配套保障机制,建强配齐执法队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持续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保障《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以顺利施行。同时,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任务和不同地域的经济特点,不断调整重点执法方向,解决好劳动者权益维护面临的不同问题。
第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是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举措。一直以来,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加幸福的好日子,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劳动监察执法,一是有助于完善分配制度,保护合法收入,保障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工资收入是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权利,劳有所得也是广大劳动者最基本的价值期盼。近年来劳动监察聚焦拖欠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建立健全了以“预防、查处、惩戒”为主线的一系列长效机制,工资按月发放的比例明显提高,欠薪多发高发的局面得到有效遏制。同时抓紧欠薪案件按期动态清零工作,让劳动者、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应得工资。二是有助于保障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有效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影响就业预期的违法用工问题,提升就业稳定性、质量和水平。劳动保障监察不断查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及未成年特殊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就业权益;加大对招聘欺诈、职业“黑中介”、非法开展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违法设置就业限制和就业歧视的打击力度,营造健康、清朗的就业市场环境,让求职者安心就业,为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提供了重要保证。三是有助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及时促进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筑牢民生保障安全网和稳定器。劳动监察通过对漏保、欠保、骗保违法行为的纠正、查处和惩戒,让“养命钱”“保命钱”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是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优化服务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劳动监察执法,一是有利于消除影响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不良因素,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和用工风险。通过举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开展日常巡查和书面审查,以及运用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引导企业主动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细化用工管理规章制度,进而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能,降低用工成本;同时促进用人单位提高劳动风险防控意识,预防和消除劳动争议纠纷,加强对职工人文关怀,为企业健康长远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二是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和改善营商环境。随着市场竞争的增强,个别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通过克扣、拖欠工资,瞒报社保缴费基数的方式,甚至采用“996”“007”的违法工时制度,恶意压低用工成本,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劳动保障监察对此类违法行为实施严肃查处和信用惩戒,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从而为所有参与劳动要素和劳动市场竞争的用人主体提供更公平和可靠的支持,防止劳动领域“劣币驱逐良币”。三是有利于消除劳动领域不稳定因素,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劳动领域纠纷是群众信访的热点区域,区别于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诉求表达途径,劳动监察具有主动介入矛盾调处、排查化解纠纷的功能,发挥着可查处、可调解、可分流的独特作用,也是“枫桥经验”的重要落脚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依法查处明显的违法违规问题,对部分纠纷争议案件利用其行政资源和优势,组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采用引导、教育和说服等方式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快速消除纠纷。对不属于劳动监察范围的信访事项,在直接转送相关部门处理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政策解释、思想劝导、情绪疏导,防止矛盾升级。与此同时,全天候畅通的投诉举报途径和接诉即办、首问负责的工作机制,对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第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是凝聚劳动光荣社会共识、弘扬劳动精神的必由之路。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在全社会弘扬劳动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光荣属于劳动者,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新时代是奋斗出来的,劳动是一切幸福的源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一是能旗帜鲜明地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一切从他们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维护他们的应得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也是劳动监察执法的设立初衷和本质属性。二是能在实践中为党赢得民心。劳动监察执法关注和解决的,都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涉及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时间、社会保障等。不断畅通群众投诉举报路径,从快从严办理劳动侵权案件,是站稳立场、践行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具体实践。三是能弘扬劳动光荣的社会风气。通过常态化向社会公开曝光劳动监察典型案件和惩戒效果,巩固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社会风尚,才能激发劳动热情、释放创造潜能、推动历史发展。
二、强化认识,准确把握新时代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领域
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新质生产力加速起势,新科技革命、新产业成为经济增长新引擎,必将带来用工模式和劳动关系的复杂变化;经济发展外部环境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稳定性趋弱,劳资矛盾纠纷增多;广大劳动群众也提出了更多层次、更高质量的劳动权益保障期待。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领域也随之面临新的调整,需要不断增强劳动监察执法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和敏锐性,做好全局谋划,增加政策储备,调整执法重点,更新执法内容。
第一,在规范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方面,做到过程合法、权责相符。近年来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有所提升,开始注重自身规章制度的建立应用。但个别企业为了规避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在制定内部制度时往往通过“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的方式摆脱自身责任、加重劳动者义务;有的企业制定流程不合规,缺乏必要的议定、公示程序,劳动者事前不知情,产生纠纷后才发现权益受损。所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点也要从规章制度中的“有没有”向“对不对”及时转变,并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实际内容和订立过程进行全环节的审核把关,并与劳动仲裁环节进行信息互通共享,一旦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二,在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方面,做到公平合法、应签尽签。要将职业介绍、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劳务派遣等从业机构全面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监督管理范畴,推动相关单位依法经营、诚信服务。要继续提高传统经济领域中劳动合同的订立率,特别是高度关注餐饮服务等小微企业、建筑工程项目、农村地区及城乡结合部地区小作坊小工厂的用工不规范问题,通过加强明察暗访和劳动用工备案,提升企业主的劳动合同订立意识。对已订立劳动合同的,既要关注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是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约束作用,还要对合同签订期限、签订形式进行统筹把关,防止个别企业通过设立多个劳务派遣单位交替用工、侵害劳动者权益。特别是要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等新业态企业的执法调研和巡查监管,要督促其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应签未签以及以“假外包、假合作”形式规避用工主体责任、转嫁用工风险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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