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是指信念、思想和观念。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是指导一国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它统摄、支配和决定着法治活动,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党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系列正确的关于法治思想、主张和原则的总和,主要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借鉴世界法治文明的成果,深刻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得出的先进的、科学的法治理念,它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们工作的基本价值趋向,是指引我们开拓进取的方向盘、指南针、定位嚣。理论是行动的指南,没有正确的理论指导,就没有正确的行动。
人民法院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只有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内涵,自觉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院工作。才能有效保证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为此笔者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下的法院工作谈两点认识。
首先,要端正认识,转变执法观念,解决五个不相适应的问题,打牢思想根基。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二是破除就案办案执法观念,三是根除坐堂问案的衙门作风,四是端正主仆地位,五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上述问题的存在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不同,但根源还是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科学的执法观,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一些干警的执法思想、执法观念产生混乱,执法工作出现偏差,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制约和阻滞了社会主义法治国的建设步伐。 常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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