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十八部委《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x〕1001号)、原安监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x〕49号)、《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鲁安发〔2015〕9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坚持以集团公司“一提双优”和“三提”建设为载体,努力创建创新性企业,瞄准用人更少、环境更好、效率更高、环节更简单、装备水平更高、资产更优发展方向,推动安全生产内涵发展、高质量发展,有力促进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夯实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根基,有效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提升企业良好信誉。
第二条 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重要内容,关系到企业生存和发展。各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直接责任者,对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具体负责。
第三条 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诚信逐级承诺制度,将安全生产诚信履职作为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严格执行安全准入制度,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购、重组、新建、改扩建、托管等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第五条 计划编制、设备采购和生产组织等工作,必须确保生产指标、安全投入和劳动组织等合法、合规、合理。
第六条 扎实开展“一提双优”建设,按照“提速、提质、提效”的总体工作要求,不断提高装备水平,优化生产系统和劳动组织,提升安全生产诚信建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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