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县城建成区宠物的饲养、经营活动,维护良好的县城卫生环境,预防宠物扰民伤民及人畜共患病的发生,构建文明和谐县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XXXXXX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宜居美丽县城为目标,遵循“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全员发动、全民参与、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创卫工作方针,加快完善城区宠物管理,强化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提升县城整体形象和品位,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卫生意识,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高质量完成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任务。
二、基本原则
宠物的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公民监督,饲养单位和个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预防人畜共患病发生为目标。
三、实施范围和对象
在县城建城区饲养宠物的单位和市民应当管好所饲养的宠物,并严格遵守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宠物指狗、猫等可供观赏、逗乐玩耍的家养小型动物。
四、饲养及经营宠物管理
(一)在县城建成区饲养宠物不得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宠物。
(二)在县城建成区内从事宠物饲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责任。
(三)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个人饲养的犬只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由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圈养或者拴养;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并由具有……
预览阅读已结束,若您需要全文或代笔。
请点击👉 mooonya 👈联系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