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国内外一系列会计丑闻见诸报端后,公众和监管机构的关注重心挪到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似乎如果一切都能在阳光下真相大白,那么投资者就能够获得最大的收益。如果监管机构对这种趋势不加以很好的引导和控制,往往会导致矫枉过正——上市公司好比毫无武装的战士,轻易就被对手射中“阿奇里斯之踵”。
本文试图从会计信息披露的适度性原则角度,讨论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在制定相关准则和规则时,如何兼顾证券市场的信息透明公开和上市公司的商业秘密,从而真正保护广大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
一、信息披露制度发展回顾
信息披露制度(注:本文中所谓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指那些上市公司不愿披露而又被监管机构强制披露的信息项目。)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证券发行者将公司财务经营等信息完整及时地予以公开,供市场理性地判断证券投资价值,以维护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随着证券市场的深入发展,以会计信息提供、会计信息传递、会计信息评价、会计信息监管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披露制度越来越受到各利益相关团体和证券监管部门的重视,甚至可以说证券市场能否有效运转,是以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成熟程度为基础的。1978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提出了既不违反GAAP,又可扩大会计信息披露的新思路,那就是把财务报表扩大为财务报告。1980年,该委员会又发表了题为《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手段》报告,详细阐明了财务报表与财务报告的关系。以此为契机,会计披露逐渐进入以财务报告方式为主体的新的发展阶段。为了解决证券市场中所广泛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信息使用者和市场的监管者逐步对会计披露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例如不仅要求公司披露财务信息,还要求更多地披露非财务信息,如经营战略信息;不仅要求披露定量信息,还要求更多地披露定性信息,如主要指标数据变动的原因;不仅要求披露确定的信息,还要求更多地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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