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中央确立的跨世纪治国方略。如果说依法行政是实施这一方略的核心,那么依法行政的关健是依程序法办事。人们一般认为,法律活动的程序性是指立法和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而行政活动程序性是被排斥在外的。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行政程序已逐步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行政程序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如何?如何通过健全行政程序的途径来严格依法行政?本文试对此作粗浅的探讨。
一、重实体轻程序是当前影响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因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虽然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成绩斐然,但它相对于我国经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的法制建设仍比较落后。这种落后最重要的表现就是:(1)立法上重实体轻程序,重事后程序轻事前、事中程序。我国行政立法多只注重解决行政前的实体问题,如行政机关的权限、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条件、标准等;而忽视对相应程序上的规范,如对行政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等,在有关立法中很少规定。在现有行政程序规范中,多只是涉及监督和救济,如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而很少规定事前、事中的程序,如行政公开、事前听取相对人意见、向相对人说明理由、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举行听证等。
(2)程序概念意识淡薄。不少人认为依法行政只是依照实体法办事,甚至片面认为行政执法只是依照法定职权,对法定程序无关紧要;违反法定职权才是违法,违反法定程序不算违法。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依法行政,阻碍国家法治进程。
——造成有法难依,有法不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制定了不少法律。可以说,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领域已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我国的法律执行得不是很好,人民群众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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