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漫话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有学者考证,“知识产权”这一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直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以后,该词才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使用,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作为一个“舶来品”,知识产权在我国出现的时间比较晚,但是近年来发展迅速。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制观念正在不断觉醒,在中国数千年的“人治”思想正在向“法治”过度,人们更加善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各个层面上,人们普遍对专利拥有了一定认识,但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是我国的知识产权系列法律不够完善。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仍然处于发展阶段,很多方面并不完善,导致许多领域出现漏洞,给不发分子以可乘之机。
其次是我国公民对法律不了解,不知法,不懂法,更不要说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利了。虽然公民意识正在觉醒,但是我国普通大众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仍然不够,许多时候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却不知道怎样维护。
还有非常严重的一点就是,目前我国国情复杂,在文化领域存在大量的盗版现象,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依然盗版侵权屡禁不止,特别是在书籍、歌曲、软件等领域,几乎无法根除。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无比的重要性。
首先是对知识的尊重,也是促进文化大繁荣的必经之路,能够有效的防止“为他人做嫁衣”现象的发生。
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是对社会文化正常发展的一项重要保护措施,一个人有了自己学术见解和观点,可以申请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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