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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学生上铺掉下摔伤案论学校事故责任认定

10-29 笔杆子素材库

  12岁的原告伍某全托就读于被告宿迁某小学。该校为学生宿舍每层楼安排一个宿管人员。20xx年5月28日晚,伍某在双层床上铺睡觉时头朝没有护栏一头,宿管人员未予发现和制止。29日凌晨,伍某从上铺摔下,导致眼睛受伤。住院17天,花费医疗费合计19901.3元。经鉴定,伍某高处坠落致左眼盲目5级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经查实,原告摔伤时使用的双层床,床铺净长167.5厘米,上铺离地面高度为149.5厘米,护栏高度不足20厘米,长度不足整张床的一半。法院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具有过错,鉴于原告违反学校管理要求头朝没有护栏一头睡觉存在一定过错,确定学校承担80%责任,判决学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80233.52元。
  为节省空间,我国很多寄宿制中、小学宿舍使用双层床,未成年学生在睡觉时从床上掉下受伤的事件在其他地方也有发生 ,这类案件教育机构应否承担责任,如何归责?
  一、教育机构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
  当前,审理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纠纷主要适用以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进行了传承、修改、补充,第二款后者未作规定,仍然适用。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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