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将协同监管列为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原则之一,明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当下,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机构改革,让市场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联系大大增强,与其他监管部门交流更加紧密,同时对综合行政执法、市场协同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就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形势下跨部门协同监管工作的开展作一些简要的探讨。
一、当前协同监管工作的现状分析
依托登记注册工作系统、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登记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互联网平台,市局已建立起与其他部门的登记注册信息送传机制、消费维权问题线索移交机制、事中事后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打击传销协同监管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协同监管程度不够深。目前市局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同监管工作仅仅停留于信息传送、共享及意见交换等较为粗浅层面,还没有建立起深层次的联动执法体系和联合惩戒机制。例如登记注册工作方面实施的登记审批事项“双告知”制度,仅仅按部就班的停留于向经营者告知经营许可部门及许可事项,而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对发现的某些“有照无证”和“无证无照”(无证分为工商登记前置许可无证和后置许可无证)问题,基层执法人员往往厘不清由谁来监管或者由谁来首先监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目前这种协同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深入建设。
2.协同监管覆盖面不够广。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协同监管意识和交流工作仅仅在市局机关开展,而处于市场监管头排的基层市场监管所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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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协同监管工作的现状分析
依托登记注册工作系统、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登记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互联网平台,市局已建立起与其他部门的登记注册信息送传机制、消费维权问题线索移交机制、事中事后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打击传销协同监管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协同监管程度不够深。目前市局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同监管工作仅仅停留于信息传送、共享及意见交换等较为粗浅层面,还没有建立起深层次的联动执法体系和联合惩戒机制。例如登记注册工作方面实施的登记审批事项“双告知”制度,仅仅按部就班的停留于向经营者告知经营许可部门及许可事项,而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对发现的某些“有照无证”和“无证无照”(无证分为工商登记前置许可无证和后置许可无证)问题,基层执法人员往往厘不清由谁来监管或者由谁来首先监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目前这种协同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深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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