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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悖离到守正:论涉少家事诉讼中未成年子女陈述意见权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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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悖离到守正:论涉少家事诉讼中未成年子女陈述意见权之保障
——以H市Y县基层法院离婚案件为视角

  摘要:在涉子女亲权案件审理中,世界各国已将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作为裁判之最高准则。然我国现行立法并未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在亲权案件中的诉讼参与程序保障,司法实务中,则存在征求意见的场所选择过于严肃、征求意见方式过于刻板致未成年子女怯于表达意见甚至“失语”、“成人意见”挤兑未成年子女意愿、未成年子女利益边缘化等现状。究其因,在于“父母权利本位”理念、“以成人为中心”庭审模式及“谦抑性”司法所致立法初衷偏离。基于此,笔者立足国情,借鉴德国、日本等国的有益经验,设想在我国涉少家事诉讼中嵌入程序代理人制度,以补强未成年子女在涉及自身利益事项中的诉讼能力,有效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意见表达”,从而实现维护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正义目标。
  关键字: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陈述意见权子女意愿

  引言:问题的提出
  【案例1】陈某某诉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某与蒋某某共同生育三个小孩,长女蒋某甲(10岁),次女蒋某乙(8岁)、儿子蒋某丙(5岁)。蒋某某性格孤僻偏执,坚决不同意由陈某某抚养三个小孩,无奈之下陈某某放弃了对蒋某甲、蒋某丙的抚养权。宣判前,法院未就抚养权问题征求蒋某甲的意见。据了解,蒋某甲原本愿意跟随陈某某(母亲)生活,目前性格孤僻偏执且时常逃学、生活习惯很坏。
  【案例2】杨某诉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黄某吸毒且有家庭暴力。杨某诉请要求黄某抚养女儿黄某乙(10岁),黄某则以杨某抚养女儿作为离婚的前提条件。征询女儿意见时,女儿说以父母的意见为准。后杨某与黄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女儿黄某乙由黄某抚养。法院遂以“关于婚生女儿黄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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