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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风险防范探索经验材料

10-27 笔杆子素材库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今年经济工作时指出:“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依法有效打击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严厉制裁‘假破产真逃债’、虚假诉讼等失信行为,增强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促进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建设。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推动健全企业破产和自然人破产制度,强化府院联动,服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运用法治手段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破产制度在当前政策背景下越来越受到关注,自201x年以来,xx市xx区税务局共参与破产程序追缴欠税案件21起,实现税款入库1.42亿元。在实践工作中,由于破产法与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竞合和冲突的情况,同时,破产案件涉及主体较多且情况较为复杂,税务机关往往面临执法困境。本文试对相关问题进行系统梳理,结合当前破产涉税实务工作实际,探索对应的执法风险防范措施。

  一、破产涉税处理面临的困扰

  (一)滞纳金可否突破税款本金的困扰

  债权申报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多个税种,在核算破产企业债权时,由于部分企业形成欠税时间较长,往往会出现滞纳金超过本金的情况。《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对于滞纳金超出本金的部分仍予以认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5条规定,加收滞纳金自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而《行政强制法》不认同超出税款本金金额的滞纳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应限于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若债权申报税款本金100万元,滞纳金130万元,《行政强制法》只对其中100万元滞纳金予以确认,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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