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消防安全岗位职责
一、领导班子成员
(一)局长
1.局长为本局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局的消防安全和管理制度以及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把安全工作列入本局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亲自主持重要的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审定本局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定期听取消防安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消防安全中的重大问题;
4.审定本局年度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教育培训计划及有关消防安全的重要活动和重大措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局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负责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并协调本局党、政、工组织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7.每季度至少对一个下属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巡视检查,每月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不少于两次,掌握一
线实际情况,听取各单位职工对消防安全的意见和建议;
8.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消防安全方面的重要奖惩,贯彻奖罚分明原则,审批奖惩办法;
9.按规定和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10.保证消防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解决安全措施费用问题;
11.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二)分管消防安全副局长
1.负责消防安全的分管领导,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本局消防安全工作,为本局消防安全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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