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镇行政执法权力清单(56项中承接47项)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
类型
设 定 依 据
赋权的
原实施层级
1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 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旗县级
2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 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旗县级
3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 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旗县级
7
对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 六条第二款
旗县级
8
对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旗县级
9
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旗县级
11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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